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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2號 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 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瑞駿 反訴被告  立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98,9 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