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2號
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嘉義縣新港奉天宮
法定
代理人 何達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瑞駿
反訴被告 立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翰
上列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98,9
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