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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減少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7號 原   告 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花 訴訟代理人 黃軒凱 被   告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