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7號
原 告 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素花
訴訟代理人 黃軒凱
被 告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
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