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王昭鴻
王林瓊琪
王英仁
王英才
王淑媛
王素惠
被
上訴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武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酌減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