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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王昭鴻       王林瓊琪       王英仁       王英才       王淑媛       王素惠 被 上訴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