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必旺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高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義昇軸承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上訴
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8,678,731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
幣264,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