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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必旺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高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義昇軸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8,678,73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264,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