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第二審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44,6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8,26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