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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我的廚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人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 8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 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我的廚房有限公司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附表: ┌───────────────────────────────────────┐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9號 │ ├──┬────┬───────┬──────┬─────┬──────────┤ │ 編 │發票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 備考 │ │ 號 │ │ │臺幣) │ │ │ ├──┼────┼───────┼──────┼─────┼──────────┤ │001 │嘉楠風華│107年7月31日 │4萬8,000元 │GE0000000 │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 │ │酒店股份│ │ │號 │銀行朴子分行 │ │ │有限公司│ │ │ │ │ │ │負責人:│ │ │ │ │ │ │呂淑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