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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捷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琪 代 理 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0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慈雲寶塔股│彰化商業銀│107年8月31日 │31,500元 │MN0000000 │受款人:捷│ │ │份有限公司│行北嘉義分│ │ │ │能興業有限│ │ │ │行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