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黃睦翔即黃丙丁之
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1號
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聲請人就股票1 紙(股票號碼:85-ND-000000-0)之
除權判
決聲請,由本院另行
裁定,
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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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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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股數│備 考 │
│ 號 │ │ │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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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85-ND-000000-0│2 │2000│股東戶號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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