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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黃睦翔即黃丙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聲請人就股票1 紙(股票號碼:85-ND-000000-0)之除權判 決聲請,由本院另行裁定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 │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70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股數│備 考 │ │ 號 │ │ │數│ │ │ ├──┼────────────┼───────────────┼─┼──┼──────┤ │001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85-ND-000000-0│2 │2000│股東戶號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