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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榮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東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榮勇國際實│臺灣銀行嘉│108 年3 月31日│34,200元 │AM0000000 │受款人:宏│ │ │業有限公司│北分行 │ │ │ │昌興塑膠有│ │ │負責人:侯│ │ │ │ │限公司 │ │ │東宏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