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榮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東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7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
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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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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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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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榮勇國際實│臺灣銀行嘉│108 年3 月31日│34,200元 │AM0000000 │受款人:宏│
│ │業有限公司│北分行 │ │ │ │昌興塑膠有│
│ │負責人:侯│ │ │ │ │限公司 │
│ │東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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