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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凱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雅玲 代 理 人 林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 108年7月3日公告該裁定於司法院網站,至今已滿4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等 資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 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3日屆滿,尚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8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葉秋霞 │永豐商業銀│108年6月10日 │30,240元 │AM0000000 │ │ │ │ │行嘉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