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凱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雅玲
代 理 人 林秀娥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
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
108年7月3日公告該裁定於司法院網站,至今已滿4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
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等
資料在卷
可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
又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3日屆滿,尚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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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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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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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葉秋霞 │永豐商業銀│108年6月10日 │30,240元 │AM0000000 │ │
│ │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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