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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 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08 年7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 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為證,復 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 為真實。則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 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新超工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108年8月5日 │118,250元 │AG0000000 │受款人:億│ │ │限公司 │業銀行嘉義│ │ │ │鴻鑄造股份│ │ │負責人:李柏蒼│分行 │ │ │ │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