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全聲字第5 號
聲 請 人 賴姿單 住嘉義市○區○○街○○巷○○弄○號
即
債務人 居嘉義縣○○鄉○○路○○○○號
李秀容 住嘉義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嘉義縣○○鄉○○路○○○○號
相 對 人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 權人 設嘉義縣○○鄉○○○○區○○○街○
號
法定
代理人 陳友三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撤銷
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與聲請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裁定准許在案。但經聲請人於109年6月
15日向本院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但相對人並未於限期內起
訴且已確定在案。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
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
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3項定有明文規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3項規定,聲請本院撤銷該裁定。並提出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二、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債權人不於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
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
院109年度聲字第147號
限期起訴裁定,於109年6月30日收受
,經本院調取109年聲字第147號卷核閱無誤。且債權人已於
109年7月6日(本院收狀日)以賴姿單、李秀容為
被告向本
院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案件審理中
等情,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卷宗
核閱屬實。依
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