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顏建中
被 告 雅麗花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昇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著有規定
。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
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預扣之工資新臺幣(下同)12,786元,依前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
前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元之3分之2後
,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