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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蔡良穗 原   告 李建成 原   告 李世緯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中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德 訴訟代理人 黃意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下午3時,在 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與原告所訂立之承攬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足資認定兩造 間為承攬關係之契約文件;並說明下列事項:⑴李建成、蔡良穗 、李世緯之承攬契約,是分別自何時起算?於何時終止?⑵原告 承攬的報酬,是如何計算?李建成、蔡良穗、李世緯的報酬計算 方式,是都相同,還是不相同?⑶被告給付原告報酬,為何是以 被證二「員工薪資表」的方式給付?⑷被告為何會代扣原告之「 勞保」及「健保」費用?⑸被告為何於91年12月25日、92年2 月 12日、93年4月28日、98年7月31日等日期曾經以雇主的投保單位 ,分別為李建成、蔡良穗、李世緯投保勞工保險。⑹被告為何於 98年7月-98年12月、98年7月-99年1 月之期間,曾經以雇主的 身分,分別為原告蔡良穗、李世緯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原告對於被告於109年8月24日提出的勞動答辯二狀(包含證物及 附表內容),如果有意見,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十五日以前具狀 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寄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