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隆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寿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瑞瑩
許瑞芳
林佳瑠
陳宜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
資遣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91,274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