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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李泳江 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 被   告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3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或陳報下列事項:⑴提出原告109年3月份及109年4月 份出勤紀錄資料及請假的申請資料;並說明原告有無曾經在請假 系統中,申請自109年3月23日至109年3月25日共三日之特別休假 。⑵提出原告108年1月份至109年5月份薪資明細表。⑶提出國聲 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最初設立的原始公司登記資料;並另說明 僱用原屬於世新視訊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之人數、姓名及僱用期間 。⑷說明為何原告李泳江會任職於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 原因,並說明李泳江最初任職的日期、職稱與第一個月薪資給付 的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