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李泳江
訴訟
代理人 曾翔
律師
被 告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3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或陳報下列事項:⑴提出原告109年3月份及109年4月
份出勤紀錄資料及請假的申請資料;並說明原告有無曾經在請假
系統中,申請自109年3月23日至109年3月25日共三日之特別休假
。⑵提出原告108年1月份至109年5月份薪資明細表。⑶提出國聲
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最初設立的原始公司登記資料;並另說明
僱用原屬於世新視訊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之人數、姓名及僱用
期間
。⑷說明為何原告李泳江會任職於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
原因,並說明李泳江最初任職的日期、職稱與第一個月薪資給付
的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