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0號
債 權 人 陳欣渝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許哲瑋、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 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哲瑋、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發給支付命令,
惟本件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並未釋明
請求權之
依據、債權人陳欣渝身分資料及債務人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之公司登記
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身分資料;另債權人於
聲
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許哲瑋、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應給付472,500元及利息」與原因事實所記載之 「債務人
許哲瑋應給付472,500元之商品」,二者不符 ,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2月1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正
兩造
簽訂之契約影本、臺北地院107訴字4082號民事判決影本 、
債權人陳欣渝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債務人麗富康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並就上
述聲請狀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記載不符之處具狀補充釋明,
此項已於民國109年12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