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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0號 債 權 人 陳欣渝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許哲瑋、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 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哲瑋、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發給支付命令,本件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並未釋明請求權之 依據、債權人陳欣渝身分資料及債務人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之公司登記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資料;另債權人於聲 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許哲瑋、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應給付472,500元及利息」與原因事實所記載之 「債務人 許哲瑋應給付472,500元之商品」,二者不符 ,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2月1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兩造 簽訂之契約影本、臺北地院107訴字4082號民事判決影本 、 債權人陳欣渝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債務人麗富康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並就上 述聲請狀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記載不符之處具狀補充釋明, 此項已於民國109年12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