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
債 權 人 達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小美 SULASTRI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SRI RAMAYANTI蘇莉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RI RAMAYANTI 蘇莉聲請發支付命
令,
經查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留資料,債務人SRI RAMAYANT
I 蘇莉現行方(蹤)不明,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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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因行方(蹤)不明 ,須依公
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
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