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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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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 債 權 人 達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美 SULASTRI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RI RAMAYANTI蘇莉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RI RAMAYANTI 蘇莉聲請發支付命 令,經查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留資料,債務人SRI RAMAYANT I 蘇莉現行方(蹤)不明,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 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稽,因行方(蹤)不明 ,須依公 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 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