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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嬌點科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 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9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嬌點科技廣│彰化銀行東│109年5月31日 │95,460元 │KN0000000 │受款人:豪│ │ │告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 │ │ │群工業有限│ │ │負責人:黃│ │ │ │ │公司 │ │ │順尉 │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 3 個月,法院於 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 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