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貴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保琴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
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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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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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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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信企業社│華南商業銀│109年5月7日 │116,465元 │QD0000000 │受款人:貴 │
│ │負責人:馬 │行嘉義分行│ │ │ │臺企業有限│
│ │宜任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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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龍熒企業股│第一商業銀│109年4月30日 │18,921元 │KB0000000 │受款人:貴 │
│ │份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臺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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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
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
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