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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柏克萊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新 代 理 人 洪昱文  住嘉義縣民雄鄉中正大學第9號 相 對 人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顯銘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付款地:嘉義市○區○○里○○路○○○○○○號4樓之1)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 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64號 │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001 │108年7月9日 │110,644元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 │ ├──┼──────┼───────┼───────┼───────┼───┤ │002 │108年7月9日 │479,328元 │108年11月10日 │108年11月10日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 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