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3號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孟欣達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另外,反訴原告應於五日內並陳報反訴被告已收受民事反訴
暨準備狀
繕本之日期,並提出得證明送達日期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