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孟欣達律師
陳偉仁律師
李佳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張毓忠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即反訴被告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即反訴原告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本件於民國105年5月30日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當時簽訂合約的地點是在何處簽約?實際到現場簽約的人是何人?用印的流程為何?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用印的日期是否在於同一天?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當時是如何完成用印的?是何人將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小章蓋用在工程合約書上面的?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小章是從何處取得;是由何人所提供的?
反訴被告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陳報說明公司自設立登記
迄今,歷任負責人即法定代理人除「張清淼」外,還有那些人?並說明「林英哲」在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期間及曾經擔任的職務有那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