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3號
原告即
孟欣達律師
陳偉仁律師
被告即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張毓忠
法定代理人 張清淼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即反訴被告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時應提出嘉義縣政府所核發之(109)嘉府經使字第00014號之使用執照及附件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