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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賢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孟欣達律師
            陳偉仁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張毓忠 

反訴被告    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淼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即反訴被告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時應提出嘉義縣政府所核發之(109)嘉府經使字第00014號之使用執照及附件之
正本(註:核閱後當庭發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