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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易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德 被   告 柯麗梅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吳書榮律師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作成仲裁判斷或仲裁事件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原告並應於10日內就兩造間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糾紛提付仲裁。 理 由 一、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 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 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第1項之訴訟, 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 成判斷時撤回起訴,仲裁法第4條著有規定。 二、查被告所抗辯兩造間系爭工程合約書第25條約定,因系爭合 約產生之糾紛,兩造同意交付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處理等 事實,為原告所不爭(見本院卷第53頁),復有系爭工程合 約書在卷可憑。是本院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10日內提付仲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