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易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德
被 告 柯麗梅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吳書榮律師
奚淑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作成仲
裁判斷或仲裁事件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原告並應於10日內就
兩造間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糾紛提付仲裁。
理 由
一、
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
方
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
期間內提付仲裁
;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
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其訴。第1項之訴訟,
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
成判斷時撤回起訴,仲裁法第4條著有規定。
二、查被告所
抗辯兩造間
系爭工程合約書第25條約定,因系爭合
約產生之糾紛,兩造同意交付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處理等
事實,為原告所不爭(見本院卷第53頁),復有系爭工程合
約書在卷
可憑。是本院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10日內提付仲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