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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睿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一洲不銹鋼即沈錫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43,340元,應徵新臺幣7,2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