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睿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一洲不銹鋼即沈錫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上訴
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43,340元,應徵新臺幣7,2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