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賴姿單
聲 請 人 李秀容
相 對 人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友三
上列
當事人間就本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2號(109年度司裁全字第
47號)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裁
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 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裁定
駁回,
相對人聲明
異議後,經本院 109年度事聲字第12號廢棄原裁
定,准予假扣押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假扣押卷宗
、保全程序卷宗及
聲明異議卷宗審核
無訛,且經本院查明相
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或
支付命令聲請。從而
,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