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鴻勝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相 對 人 皇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思生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之原告,該事件已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年度上易字第190號審理中。該事件於原審審理時,有將
相對人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庭呈之鋁板送請鑑定,然聲請人
於該日是否有質疑庭呈鋁板來源之真正性,故該陳述之內容
關乎原審鑑定報告之前提是否可採,而有將當日錄影光碟內
容比對筆錄記載之必要,以查核筆錄是否有漏未記載字句,
爰聲請交付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亦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之當事人。且聲請人陳稱為比對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時之
陳述與筆錄記載之正確性,應可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之規定要件,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
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
諭知
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
第二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五、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