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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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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鴻勝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相 對 人 皇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思生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之原告,該事件已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年度上易字第190號審理中。該事件於原審審理時,有將 相對人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庭呈之鋁板送請鑑定,然聲請人 於該日是否有質疑庭呈鋁板來源之真正性,故該陳述之內容 關乎原審鑑定報告之前提是否可採,而有將當日錄影光碟內 容比對筆錄記載之必要,以查核筆錄是否有漏未記載字句, 聲請交付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之當事人。且聲請人陳稱為比對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時之 陳述與筆錄記載之正確性,應可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之規定要件,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 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 第二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五、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