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弘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敬婷
相 對 人 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上列
當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有下列程式欠缺,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本院收文日)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聲
請不合法裁定
駁回聲請: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他造之計算書
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請聲請人補正下列文件:
1、請提出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2號
判決之確定證明書「
正本」
。
2、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並未檢具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
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其所提出之訴訟費用收據,亦
非
正本,且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狀亦未檢具繕本,請聲請人檢具
收據正本,並提出相關收據、訴訟費用計算書之繕本及影本
過院。
二、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書狀之附屬文件(即單據),未按照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請依上述事項(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
)補正後,連同所提出之單據,提出影本或繕本過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