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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弘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敬婷 相 對 人 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有下列程式欠缺,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本院收文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聲 請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請聲請人補正下列文件: 1、請提出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2號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正本」   。 2、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並未檢具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   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其所提出之訴訟費用收據,亦   正本,且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狀亦未檢具繕本,請聲請人檢具   收據正本,並提出相關收據、訴訟費用計算書之繕本及影本   過院。 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書狀之附屬文件(即單據),未按照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請依上述事項(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   )補正後,連同所提出之單據,提出影本或繕本過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