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鴻勝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金英
代 理 人 陳澤嘉
律師
相 對 人 皇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思生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給付買賣
價金事於民國108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一)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之
當
事人,該事件已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
字第190號事件審理中。
(二)本院審理時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庭呈之鋁圓錠送
請鑑定,為明瞭該日聲請人是否有質疑該庭呈鋁板來源之
真正性,有確定筆錄內容正確性之必要,
爰聲請交付108
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期日、108年6月4日
履勘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
,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
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
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台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之人,就
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之當事人。又聲請人陳稱為比對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
筆錄之正確為,應可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
要件,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於108年6月4日
現場履勘期日並無製作錄音光碟,無法交付光碟,此部分聲
請應予駁回。
四、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
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
諭知
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
第二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五、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准許部分之裁定
不得抗告。如不服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