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植德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律師
相 對 人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
解除契約恢復原狀事件(本院108年度
重訴字第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解除契約恢復原狀事件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開庭之法
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7號解除契
約恢復原狀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109年10月21日開庭詳細
內容及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爰聲請交付
鈞院該事件該日開庭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7號解除契約恢復原狀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
遵守,
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