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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植德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 相 對 人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解除契約恢復原狀事件(本院108年度 重訴字第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解除契約恢復原狀事件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開庭之法 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7號解除契 約恢復原狀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109年10月21日開庭詳細 內容及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鈞院該事件該日開庭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7號解除契約恢復原狀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 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