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即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農場)
相 對 人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一Ο三年度存字第五二九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台幣1556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52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事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判決確定,且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
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經調閱前開事件卷宗
查核屬實,且相對人
迄今並未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
記錄科查詢紀錄表
可參,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