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仟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琇文
相 對 人 江洪素琴
上列
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的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時,應該依照原告
的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
本案尚未繫屬者,
命
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
訴。」依照前述規定,假扣押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在一定期
間內起訴的事件,應該由「命假扣押的法院」也就是為准許
假扣押裁定的法院管轄。
經查,本件相對人據以聲請本院為
假扣押
強制執行的
執行名義,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9
年11月17日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528 號民事裁定
等情,已經
本院調取本院109 年度執全字第128 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
。依照前述規定,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在一定期間內起訴的
事件,應該由命假扣押的法院也就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沒有管轄權的本院提出聲請,和
法律規定不合,
因此,本院依職權把本事件移送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照
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