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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仟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文 相 對 人 江洪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的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時,應該依照原告 的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 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依照前述規定,假扣押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在一定期 間內起訴的事件,應該由「命假扣押的法院」也就是為准許 假扣押裁定的法院管轄。經查,本件相對人據以聲請本院為 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9 年11月17日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528 號民事裁定等情,已經 本院調取本院109 年度執全字第128 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 。依照前述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在一定期間內起訴的 事件,應該由命假扣押的法院也就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沒有管轄權的本院提出聲請,和法律規定不合, 因此,本院依職權把本事件移送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照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