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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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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賴素月 被   告 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78   8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