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賴素月
被 告 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哲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78
8元,應繳
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