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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乙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泳騰 被   告 益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楷程即洪文豪       高瑞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 000 元,應繳裁判費53,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2,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