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盧仁傑
盧伯賢
被 告 嘉義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
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52,057 元【計算式:(
3,721.36平方公尺×10,300元×3/72)+(454.11平方公尺×1
0,300 元×3/72)+(994.25平方公尺×10,300元×3/72)+(
310.80平方公尺×10,300元×3/72)=2,352,057 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