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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盧仁傑       盧伯賢 被   告 嘉義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52,057 元【計算式:( 3,721.36平方公尺×10,300元×3/72)+(454.11平方公尺×1 0,300 元×3/72)+(994.25平方公尺×10,300元×3/72)+( 310.80平方公尺×10,300元×3/72)=2,352,057 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