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陳俊武即泳泰永金行
被 告 龍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政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5,45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