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陳俊武即泳泰永金行 被   告 龍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5,45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