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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陳麗華 被   告 根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凱鉦 上列原告與被告根源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2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