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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被   告 玨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効嫻 被   告 陳明杰       陳明佑即上閎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6,26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