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易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德
被 告 柯麗梅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9,948 元,應繳
裁判
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