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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罰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庭華 被   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萬5,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