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
代理人 張庭華
被 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萬5,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