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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三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陳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姿單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1,450,0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