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偉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友三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鄭智元律師
陳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姿單等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1,450,0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