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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皆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蘭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被   告 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2,379元( 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