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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風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中 被   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 83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