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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陳崇試即金輝實業社 被   告 嶸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5,955 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