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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興宗 被   告 盧俊樹       蔡錦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240萬元,債權額比例全部。抵押之土地為被告盧俊樹所有嘉義 縣○○鄉○○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1,420,602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 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本件因供擔保土地之價 額低於債權額,故應以土地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 1,420,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被告盧俊樹所有嘉義縣○○鄉○○段土地(新臺幣/元) ┌──┬──────┬───────┬─────┬───────┐ │地號│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 權利範圍 │ 價 值   │ │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     │(四捨五入) │ ├──┼──────┼───────┼─────┼───────┤ │841 │ 191.56  │  7,200   │180分之7 │  53,637元  │ ├──┼──────┼───────┼─────┼───────┤ │864 │  65.05  │ 10,332   │ 2分之1 │ 336,048元  │ ├──┼──────┼───────┼─────┼───────┤ │874 │  183   │  7,200   │ 2分之1 │ 658,800元  │ ├──┼──────┼───────┼─────┼───────┤ │879 │  52.72  │  7,200   │ 2分之1 │ 189,792元  │ ├──┼──────┼───────┼─────┼───────┤ │880 │  23.10  │  7,200   │ 2分之1 │  83,160元  │ ├──┼──────┼───────┼─────┼───────┤ │882 │ 146.44  │  7,200   │180分之7 │  41,003元  │ ├──┼──────┼───────┼─────┼───────┤ │889 │ 207.72  │  7,200   │180分之7 │  58,162元  │ ├──┼──────┼───────┼─────┼───────┤ │合計│      │       │     │1,420,60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