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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信誠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奕樺 被   告 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清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7,948元(以原 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扣除 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須補繳5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