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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2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 2,810,349 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本院現 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