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洛克華整体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裕麟
被 告 耀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耀弘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耀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864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為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6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