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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洛克華整体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裕麟 被   告 耀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弘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耀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864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為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6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