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玉迎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雪玉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27,270 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